(粤体群[2002]66号 2002年7月10日)
一、党政领导重视 (一)体育事业发展列入全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 (二)体育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有人具体分管(指县委常委或副县长以上的领导同志),县政府办公会议每年研究体育工作至少两次(可包括县委、人大、政协把体育工作列为主要议题的会议)。 (三)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体育机构设置、体育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协调部门关系、发展体育产业、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及重大活动管理等问题。 (四)县财政能够保障本县体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 二、体育机构健全 (一)县设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辖有业余体校、体育指导中心、体育场、体育馆等事业单位和实体,按“四化”要求配齐干部。 (二)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进行监督、管理,有全年工作计划及进度安排。并有检查、有总结。 (三)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项业务工作要有常年的明确分工,落实到人,主管领导与业务干部全年要有不少于七十天的时间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指导群众体育活动。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手中有典型。 (四)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等),实行规范管理。 (五)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较好(至少在制定全县体育工作计划、检查基层体育开展情况以及举办大型体育活动等方面,做到有商量、有分工、共同负责)。 (六)乡、镇、街道建立体育组织、体育指导站,并配有体育工作干部(行政委派或招聘的具体抓体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 三、群体活动普及 总的要求,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口达到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具体要求分别如下: (一)学校体育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坚持每天做课间操(或早操)和眼保健操,每周落实三次课外体育活动,做到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含体育课)。 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应按规定配有专职体育教师,达到《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要求。 学校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高、中等学校、集镇完小和乡中心小学要有百分之八十的适龄学生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级以上标准,并建立学生体育档案。 县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体育教研、进修、培训等活动。有计划地落实国家教委规定的有关中小学生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的要求。 (二)乡、镇、街道体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依靠文化中心、文化站、青年之家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分别建立农民体育协会和街道体育协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体育竞赛不少于四次,参赛人次不少于总人口的百分之五(不含学生数)。 (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体育 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坚持开展拳、功、操、舞等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活动(每周不少于三次,每次二十分钟以上)和通过《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人数平均达到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各行业系统与百人以上的基层单位要有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建立业余运动队,经常组织一些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每年举办四次以上比赛。 (四)老年人体育 县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要有固定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场所,经常开展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体育比赛。 四、业余训练成绩显著(计算从申报年度起前四年的成绩) (一)办好县业余体校,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练员,以田径项目为基础,建立广泛的业余训练网络体系(有基层代表队、传统项目学校、业余训练点、乡镇业余体校的网络布局)。 (二)有一个以上重点项目在地、市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地、市纪录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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