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中文说明牌。 第二十条 受赠单位要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员队伍,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要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游戏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的作用,组织必要的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体育总局将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对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相应的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责其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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