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体群〔2003〕37号 2003年4月23日)
一、范围 申报广东省体育先进区的单位 二、条件 (一)期限:从此批的申报工作开始至此批评定命名工作结束。 (二)由区人民政府正式递交申报广东省体育先进区的申请。区党政领导重视,体育行政部门机构健全,争创积极性高,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现有场地硬件条件距《广东省体育先进区评选标准》要求,尚缺1件的单位。 三、标准 (一)建设室内总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每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中心。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申报单位,省补贴100万元;东西两翼和山区腹地地区的申报单位,省补贴150万元。 (二)建设400米标准田径场或室内25米×11米、室外50米×21米标准游泳池: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和珠江三洲地区的申报单位,省补贴30万元;东西两翼和山区腹地地区的申报单位,省补贴50万元。 (三)按照省“全民健身广场”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全民健身广场。省补贴100万元。 广东省全民健身广场标准: 1、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 2、可与体育馆(室内健身馆)或游泳池(馆)等配套建设; 3、须建便于群众健身的4个以上水泥标准篮球场、4个以上羽毛球场、6张以上室外乒乓球台、1个门球场等项目活动场地; 4、安装15件以上适合不同人群的健身路径器材,并铺设一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鹅石健身路径。 (四)建设单臂篮架、透明有机玻璃篮板、彩色水泥地面的篮球场:连片6块的省补贴18万元、连片8块的省补贴25万元、连片10块以上的省补贴35万元。 (五)建设室外连片12张以上乒乓球台,彩色水泥地面,有休闲凳、护栏和连片(条)健身器材20件以上(健身器材下面铺塑胶软垫地面场地),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苑,省补贴20万元。 四、专项经费发放办法 (一)补贴办法: 由创先单位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申请表,经群体处考察,确认情况属实。群体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创先单位具体情况提出意见,会经济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立项动工主体完成后先拨1/2经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拨余额。 (二)奖励办法: 通过省检查验收,获得广东省体育先进区称号的单位,省将奖励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体育器材。 五、要求 (一)凡申请补贴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必须是由区体育行政部门立项建造的。 (二)场地建设工期应与创先工作期限相一致,如工期超过创先期限6个月时间的,省将取消后期的体育场地建设补贴经费,并追缴前期下拨的经费。 (三)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的场地设施,应在场馆突出位置,建设体育彩票统一宣传标志,并举行工程竣工启用仪式,以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性的宣传。 (四)统一宣传标志——牌匾采用大理石制造,白底红字(或金字),长0.9米、宽0.6米(标志图样附后)。 (五)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七、本《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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