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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管理办法(试行)

2006-4-27 22:52:48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粤体群〔2003〕43号 2003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管理,积极引导活动点(站)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指导群众科学健身,丰富群众的文体生活,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的群众体育活动点(站),均按本办法管理。
  全民健身活动点(站)是指:分布在公园、广场、健身苑、住宅小区内等公共场所,具有一定规模(每个点经常参加锻炼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固定活动场地并有一名以上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担任组织指导工作的活动点(站)。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点(站)开展的项目应是具有健身、娱乐、群众喜闻乐见、科学文明的体育项目。
  第四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对全省全民健身活动点(站)实行宏观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点(站)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审查、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各全民健身活动点(站)进行组织、登记、注册等具体实施管理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实施对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引导、扶持和指导工作,使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逐步使之走向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和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健身。凡上岗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佩戴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章,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没有经过培训,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的辅导员一律不准上岗。
  第八条 凡符合“第二条”条件的全民健身活动点(站),必须按要求做好组织、登记、注册等工作,各点(站)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向所属居委会(村委会)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核准、登记、注册后,报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匾牌[匾牌规格为:0.60米(宽)×0.40米(高)],匾牌应注明活动地点、全民健身活动点(站)、传授项目、颁发单位、颁发日期等字样(图样附后),匾牌由各地自行制作。每年底各市体育局须将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点(站)开展活动情况汇总报省体育局群体处。
  第九条 全民健身活动点(站)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有统计、有汇报,发现情况及时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全民健身活动点(站)要广泛发动、组织群众开展健身活动,活动要坚持业余、自愿、经常、科学、多样等原则和体现民族性、传统性、趣味性、健身性。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活动点(站)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大力推广科学、健康、文明的健身方法,推广开展由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众体育锻炼项目。在体育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各点(站)之间可相互举行一些交流学习活动。严禁从事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活动点(站)应以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效益为主。凡进行有偿或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全民健身活动点(站),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全民健身活动点(站)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开展工作成绩显著的活动点(站),要进行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乱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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