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体育院、系专科以上学历,担任过省、国家、国际级教练员培训班教练员,参加该项目在国内、外高水平的讲学、研讨技术交流起指导作用,有高水平的理论成果。 5、有理论成果。 凡具备上述条件者,本人可提出申报大师级教练员称号,由地级市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报省体育行政部门考核和审批。
第四章 注册与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和地级市,每年必须对教练员等级的申报,进行考核和审批;省每二年对教练员的等级申报,进行考核和审批。 第六条 县(市、区)和地级市,每年必须对所批准的教练员进行注册,并报省龙狮运动协会备案。每偶数年12月1日至1月31日为教练员注册期。 第七条 教练员必须持有经注册的教练员等级证,方能在省龙狮运动协会团体会员(团、队)中任教;方能参加省级以上的竞赛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凡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其教练员的运动技术等级自动取消,该教练员证书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龙狮运动协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教练员的政绩进行评估,对取得优异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凡有违犯下列条件者,按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置。 (一)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注册。 (二)两年未担任教学工作和不参加教练员培训班学习和培训的,暂停注册。 (三)不遵守“教练员守则”和违犯赛区竞赛规程和纪律的;不尊重裁判员,起哄闹事等不正当行为的,暂停注册。 (四)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撤消其教练员资格,并开除出教练员队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体育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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