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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龙狮运动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6-4-27 22:52:33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粤体群〔2003〕35号 2003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龙狮裁判队伍的组织管理、审批制度、业务培训和选派等工作,提高龙狮裁判员队伍水平,促进龙狮运动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省龙狮运动协会,根据本办法对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考核、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申报广东省龙狮运动竞赛裁判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各级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各级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裁判工作中公正执法;
  (四)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第四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熟悉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本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或国际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或有较高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者,可推荐申报国家或国际级裁判员。
  第五条 县和地市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省级至少每三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章 注 册
  第六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每奇数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期。
  第七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省龙狮运动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30元,并报国家龙狮运动协会备案。
  第八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地级市、县级行政部门或授权组织进行注册,并报省龙狮运动协会备案。
  第九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经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省或全国龙狮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四章 裁判员的选派
  第十一条 龙狮运动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第十二条 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级市、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十三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主办单位选派一定数量裁判员外,不足部分或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省级竞赛裁判员均由龙狮运动协会负责选派。

第五章 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可以采用比赛前30分钟明确执场裁判员的办法,以保证裁判员公证执法。
  第十六条 各级竞赛的正副裁判长,应对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和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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