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 (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 (三)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 (四)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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