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体群〔2003〕23号 2003年3月19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推动我省城市社区体育的广泛开展,增强社区群众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体育是指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体育设施和自然环境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为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 第三条 全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对象为县(区)级以上城市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只有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才能参加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 第五条 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经申报、验收,全面达到《广东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体育局命名的社区。 第六条 评定机构 (一)省体育局设全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申报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单位进行评定。 (二)省评定委员会是在省体育局的领导下,按照《标准》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群体处。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并经所在区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体育局评定委员会。 (三)省评定委员会运用资格认定、审定材料、对部分单位抽查的办法对申报的社区做出评定结论,并报省体育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表彰奖励与评定周期 (一)达到《标准》的街道办事处,由省体育局授予“广东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标准,评定体育先进社区。 (二)每一评定周期为2年。 第九条 抽查与复查 (一)省评定委员会可在评定周期内,对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 (二)省评定委员会对“广东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不定期的复查,不符合《标准》的,限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广东省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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