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在“工程”援建项目竣工后,要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省体育局上报总结报告及经费结算报告。省体育局对所建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合格的项目准予冠名,并批准使用统一的标识及标牌。 第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的宣传工作。“工程”动工和竣工,要举行仪式,要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扩大体育彩票和“工程”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工程”建成后,各地体育部门和受赠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坏情况,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有关厂家联系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五条 对“工程”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在实施“工程”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体育局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该地区二年的“工程”援建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配套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未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援建项目的; (三)未经同意随意移址的; (四)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六)其它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助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同时由省体育局提出建议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或严重挥霍浪费的; (二)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截留公益金或在“工程”援建项目实施及器材采购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设立“小金库”的; (三)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 (四)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第十八条 对出现监管制度不严,不能认真履行责任,管理不力,造成劣质工程或人身伤害及产生恶劣影响的,省体育局将对有关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回“工程”援建项目资金。拒不退回的,由省体育局从当地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扣缴,直至全部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程”资金的投入将根据我省当年体育彩票销售额度及国家对体育彩票政策调控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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