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群字(1999)017号 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管理,促进体校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适应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 第三条 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体育后备人才,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 第四条 体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五条 体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校的体育训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体校。 举办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校或依附体育场馆、普通中小学办校等形式。
第二章 条件与审批 第八条 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开设办学项目。 第九条 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第十条 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凡是冠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名称的体校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招生与学籍 第十二条 体校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招生时必须严格进行体检、选材测试(包括骨龄检查、身体形态和机能评定、身体素质测验)和文化考核。 第十三条 体校必须按学年度招生。体校招生时,应当同时将不适宜在体校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调整回原输送学校。 第十四条 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体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专项运动训练达到运动员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运动成绩证书。
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六条 体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体校的教育内容,应当遵循少年儿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从体校工作和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 第十七条 体校应当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八条 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必须报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体校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误课或文化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集中时间补课。
第五章 体育训练、竞赛 第二十条 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体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