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体校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体校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条 体校学生可以代表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体育运动竞赛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体校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处罚。 体校应当加强医务监督工作。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六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要忠诚于国家的体育、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要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体校教师、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的教师、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体校必须保证办学经费。国家办的体校,文化教学经费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给以保证;体育训练经费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社会办的体校,必须要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 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补助执行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的实物标准。 第三十条 全校可以根据培训成本业务费、公务费、体育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费、场地修缮费等,向学生适当收取体育运动技能培训费。对经济困难或优秀体育苗子的学生可减免。 体校学生收费标准必须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1979〕体群字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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