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8.以不正当手段跑项目和不按要求上报援建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的; 9.违反工作要求或纪律规定,收受、赠送有价证券和礼金的; 10.其他违反公益金使用规定及对援建项目造成损失和不利后果的。 (二)属第1、2、3、10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视情况,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省(区、市)公益金及援建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第4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收回援建项目资金;属5、6、7、8、10项行为的,对有关省(区、市)体育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减少以至取消划拨有关省(区、市)公益金及援建项目;属第9项行为的,对当事人及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督察验收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各省(区、市)体育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定,健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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