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按照经申请批准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带有愚昧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条幅、图像、徽记及其他标识。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举行“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的“传功讲法”活动。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出售“信息物”。 第十七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实施年度检查制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练功站、点注册情况汇总填表,逐级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开展活动或更改活动内容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内进行愚昧迷信宣传或违法违纪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