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体育局负责起草的《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市政府第12届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年7月31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政府规章是广州市第一部与国家《体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体育立法,实现了广州市体育地方立法“零”的突破,也填补了国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法制监管的空白,是广州实现“依法治体”的里程碑。 该办法创新性地采用了“手段分类法”,非常实用地明确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定义即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既防止出现监管幅度“过宽”的问题,又有效扫除了现实管理当中的“盲区”;办法规定了具体的举办条件和名称管理规则,强化了体育组织在体育竞赛表演事务当中应有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办法设专章规范权利义务,不但以立法的形式鼓励多种社会主体参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保障他们包括投资收益权在内的各项合法权益,而且也对公众利益予以了充分的法律保护;办法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确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框架下,提出了“分级准入,属地监管”新理念,对市级以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全面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全新的备案制度,顺应了改革的潮流和现实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广州立法思路的创新和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该办法的顺利出台和施行对于规范和繁荣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促进新时期广州创建体育强市工作,推动广州经济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特别是确保办好广州2010年亚运会无疑具有重大意义。有专家指出,该办法所确立的一些新制度对于其他地方的体育改革和体育法制建设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文章来源:广州市体育局 文章记者:法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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