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体人〔2007〕90号
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二OO七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粤经贸人事〔2007〕692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7年电子工程技术(计算机硬件)、科学情报、自然科学研究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科函人字〔2007〕6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上两个通知精神,做好2007年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于9月1日前送局人事保卫处,以便在规定时限内送审,逾期概不受理。(以上通知内容可以登陆省体育信息网:http://www.gdsports.net/机构设置/人保处/最新文件通知上查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马燕娴;联系电话:37591076)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人事〔2007〕692号 关于报送二OO七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 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 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 材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精神,现将2007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和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资历条件 1、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2、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办理。 3、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4、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 5、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三、外语条件要求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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