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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录)

2006-4-27 22:22:45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第三条[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十六条[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
    (三)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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