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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立法打击足球流氓

2004-10-25 点击次数: 来源: 作者:

    正在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意味着我们已经开始借鉴其他国家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通过立法方式确保大型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未经许可,强行进入场内的;未经许可,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参与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充分借鉴了英国、意大利等国通过立法打击“足球流氓”的经验,将为我国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文章记者:邹声文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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