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速体育机制转换 继续推进体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提高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权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体育行政管理体制。 深化训练体制改革。大胆进行训练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改革完善优秀运动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优秀运动队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指导,突出奥运项目的发展。继续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优秀运动队,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加快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建立运动项目一线、二线、三线统一管理的“一条龙”体制。改革完善业余训练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提高训练效益。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拓宽训练渠道。 深化竞赛体制改革。争取每年举办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体育比赛,办好省运会和省内其它赛事,充分发挥竞赛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从宏观上引导、调整各市业余训练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改革完善竞赛制度,积极探索政府管理、社会办赛、市场运作的新路子,调动社会各行业办体育竞赛的积极性,树立良好赛风。健全裁判员管理、培养、选派、考核和奖惩制度,提高裁判员素质和水平。 稳步推进体育社会化。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分期分批进行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扩大体育协会的自主权,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各协会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在组织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办体育、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的体育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加快建立体育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发挥其积极作用。积极稳妥地发展各类体育俱乐部。鼓励和支持各系统、行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组建各种类型的体育俱乐部,扶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主的群众性的体育俱乐部,支持建立股份制俱乐部。 六、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体育事业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民众整体素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体育强省的实施计划。定期听取体育工作汇报,解决体育工作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鼓励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要安排资金,用于竞技体育、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育设施建设与维修。抓紧落实国家“雪炭工程”,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从2003年至2008年,省财政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体育事业。 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把体育设施建设作为搞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一并实施。对非营利性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全民健身示范区建设项目和其他公益性体育设施项目,各级政府要在选址、立项、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并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除应上交国家的外,省、市两级在征收上尽可能予以照顾。城市在新建小区和老城区改造中要预留体育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省现有体育训练基地要进一步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改造,完善训练、教育设施的配套和后勤保障体系。各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建设和完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馆)等体育设施。先进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成“二场一池一馆”。有条件的镇要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要向社会开放,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的情况下,应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将体育场馆建设成为健康、科学、文明的阵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依法投资建设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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